开车把人撞成伤残,在受害人住院期间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,后来就一再推托,不想掏钱了。12月26日,汶上法院判决肇事者李某赔偿受害人万某9万余元。
今年2月4日,李某驾驶一小客车沿105线行驶到汶上县南站镇北村时,将横穿公路的万某撞伤,李某的车辆也遭到损坏。万某受伤后住院3个多月,花费6万余元。后经有关部门鉴定,万某骨盆多发骨折畸形愈合,产道破坏构成七级伤残;脾切除后,伤残程度属八级伤残;膈肌破裂、右肾静脉破裂、肠系膜破裂等五处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。在李某住院期间,李某支付了25000元的医疗费。
今年2月9日,交警部门认定,李某因未保持安全车速,措施不当,违反有关规定,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。万某因未确保安全通行,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。不久后,万某找到李某要求赔偿,李某竟一再推托,不想再掏钱了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交警部门对事故中主次责任的认定正确。该事故系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规定,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,但在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,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万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5500元。(通讯员 苏斌 林海健 记者 宋延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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